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及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极其常设办事机构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辽宁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二条 辽宁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是我省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省语委及其常设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接受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培训、考核、聘用全省测试员,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及科学研究。
第三条 测试的实施与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各市语委在省语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地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市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可成立市级测试中心,在市语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本地普通话的培训与测试工作,测试中心未成立前,暂由市语委代行其职能。大中城市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省属高中等院校的测试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负责组织安排,省语用中心在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培训测试站点。具备条件的行业系统经省语委批准后可成立面向本系统的测试中心(站),负责本系统的培训测试。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各市按规定条件选送,经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发展的需要,从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选拔,经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测试员资格者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测试员由各级测试中心(站)负责直接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测试员要严格执行测试大纲,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实施个人测试行为。
第六条 测试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测试,或每年参加测试工作少于2次的将解除测试员聘任。 省测试主管部门有权对工作失职或违纪的测试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七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工作视导员,聘期3年。视导员对各测试中心(站)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参与测试的科研和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测试机构接受相关人员的报名申请,并按照测试规程及测试工作细则组织测试。
第九条 应试人违反考试纪律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测试成绩,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测试中心(站)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持成绩单向省语委提出验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证书原则上由各测试机构用计算机填写,如用手工填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字迹要规范、工整、美观。证书芯上的等级栏,须用印章盖印,以保持统一、严肃、美观。
第十二条 证书编号全省统一。编号由10位数组成。由分类码、测试站代码、年份代码、流水号等组成。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省统一管理。发证单位为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加盖红色印章,照片上加盖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钢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对测试实行质量监控。测试成绩一级甲等送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并加盖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测试成绩一级乙等由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复审;测试成绩二、三级由各测试机构负责复审。
第十五条 测试实施统一的软件管理。各测试机构对所辖范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统一使用《辽宁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软件管理,并每年向省语委办上报备案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各测试中心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要有专用帐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此之前我省测试工作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简介
一、测试对象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7、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
8、社会自愿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9、根据省测试中心最新要求,学院所设所有专业中只允许旅游管理、空中乘务专业在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参加测试。
目前对相关人员的等级要求见下表:
对 象 |
等 级 要 求 |
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
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科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教授现代汉语语音课(含对外汉语)的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
省级(以上)台达到一级甲等;市级台不低于一级乙等;县级台不低于二级甲等 |
影视话剧演员(含配音演员) |
不低于一级乙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不低于三级甲等 |
师范类学生、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
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不低于二级甲等 |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 |
不低于一级乙等 |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
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如;铁路系统的站、车广播员不低于二级甲等) |
二、测试内容、范围、等级以及性质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包括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测试的范围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
试卷共五个部分,即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选择判断、朗读作品和命题说话。
辽宁省测试免试“选择判断”项。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级。具体如下: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测试试卷共五个部分,即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选择判断、朗读作品和命题说话,满分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限时3.5分钟(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三)选择判断10组,限时3分钟(四)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100个,限时4分钟(五)命题说话100个,限时3分钟。
辽宁省测试免试“选择判断”项,相应分值调整到最后一题。
普通话水平测试(简称为PSC)是我国为加快共同语普及进程、提高全社会普通话水平而设置的一种语言测试制度。它属于语言测试的范畴,又不同一般意义的语言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由政府专门机构主持的一项测试。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及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由省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口语测试,全部测试内容均以口试方式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是口才的评定,而是对应试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规范程度、熟练程度的测查和评定,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以上信息摘自辽宁语言文字网(http://www.lnein.gov.cn/yywzw/ywb/)。